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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发挥江河的各项功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河流健康,以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及水利部等10部委《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429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总体思路和主体
  (一)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全省大江大河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积极推进其他重要中小河流规划的编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力争2009年底前重点完成辽河、松花江、海滦河等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跨省江河流域、其他重点大型江河流域和重点中小河流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到2011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为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流域综合规划编制的主体。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其他大型河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其他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综合规划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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