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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处置科学、快捷,提高政府系统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值班室主任、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及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时按批示意见填写《值班要情》,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报告秘书长的同时直接报告市长;待市领导批示后,将批示迅速传达到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并及时掌握后续情况和处置进度信息,分时段续报相关领导,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二)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人以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的群体性事件等按照规定需上报省政府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后,通过专网或传真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二、赴现场督导原则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有关应急处置的规定,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救援工作;较大突发事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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