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县(市、区)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责任分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居民人数、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量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及各级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关闭取缔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搬迁、关闭位于水源地附近的农村畜禽养殖场;取缔河道、水库内网箱养鱼;打击药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督导有关县(市、区)污染源调查、污染企业关闭和农村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和规范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查处河道非法采沙、养殖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水源地附近地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成立许昌市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水利、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有关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抓好污染企业的关闭取缔和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关闭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三)形成工作合力。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