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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四)加强安全、卫生等应急防范教育。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接受能力,通过游戏、活动等,让幼儿了解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和卫生等知识,掌握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避险和自救办法,培养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教师培训,使全市幼儿教师素质有显著提高。
  (二)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不予聘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部门按规定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
  (三)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多渠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一)坚持多元化投资机制。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保障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有关费用的照顾。
  (三)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幼儿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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