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部门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人事(编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卫生、民政、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管理
(一)继续重视和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制须按照国家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保证改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
(二)严格办园资格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并按规定定期复审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办园资质。
(三)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布局调整。要本着“就近入园、扩大规模、有利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镇村规划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乡镇驻地村的村办幼儿园原则上并入乡镇中心幼儿园,扩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规模。规模较大的村要单独举办幼儿园,规模较小的村可就近联合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禁止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开设各种收费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幼儿园认真贯彻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严格按计划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不得开设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的课程,纠正“小学化”倾向,防止“应试教育”因素在幼儿园渗透。要建立反映素质教育内涵的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对幼儿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指导。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一类及以上幼儿园都要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教育实验,有条件的要开展针对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活动。依托社区,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面向0-6周岁儿童家长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促进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