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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事件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各县(市、区)出台的与上级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集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工作。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于12月20日前将本级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和处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0日)

  市土地执法联席办公室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集中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对涉案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属垂直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拆除、复耕。

  (二)严格执法,确保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后的违法违纪案件,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对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积极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分。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逾期没有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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