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户,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受首套自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统筹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三、大幅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房价情况适当提高,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省内其它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从今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四、大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九)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严格监督,适时调控价格,多渠道降低住房成本,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加大农村房屋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十)强化市场监管,支持资源整合。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