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许政[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许昌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全市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等政府性基金。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优先列入年度报批计划,保证其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市)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三)多重措施保障房源需求。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可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逐步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切实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四)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对个人首次购买91-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在按2%税率征收后,由地方财政暂按实征额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市直和各县(市)可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