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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包括本次拟担保额在内担保企业的负债率低于65%(担保企业负债率=[本次担保金额+银行贷款总额+贷款卡中对外担保总额+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资产总额);

  2.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并及时参加年检;

  3.未被金融机构列入“不良客户黑名单”,具体界定标准同上。

  (八)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九)同一企业按时归还上期借款本息,间隔3个月以上。

第三章 借款期限、费率及金额

  第四条 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借款费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单户企业借款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借款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借款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初审。申报企业按照借款条件的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就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信程度、还款能力、借款额度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及章程;

  3.董事会决议;

  4.资产抵押、担保资料(担保单位需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经年审的贷款卡及密码、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5.法定代表人负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6.近两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7.贷款卡及密码;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初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审查组深入企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审查。

  (三)审批。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借款事项,按一事一议处理。

  第九条 借款事项必须录入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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