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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的管理,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由许昌市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相关业务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有偿资金的中小企业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连续两年盈利;

  (三)属于当年确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四)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并及时参加年检;

  (五)近两个年度没有拖欠银行或财政借款本息,依法纳税,具有较好偿债能力;

  (六)截止提交申请之日,未被金融机构列入“不良客户黑名单”,具体界定标准为:

  1.该企业的贷款卡中无逾期银行贷款余额和欠息余额;

  2.该企业银行贷款的占用形态未被银行列为关注类及其以下类别;

  3.该企业未被银行列为诉讼中或执行中企业。

  (七)能够提供有效财产抵押或担保且法定代表人承诺负担连带责任。其中担保单位需具有担保能力,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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