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
  (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十一)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企业国有资产抵押融资或对外提供担保;
  (十三)捐赠企业国有资产;
  (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
  (二)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 市政府确定纳入批准名单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决定并将设立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设立重要的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原则控制在三层以内。特殊情况需增加层次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特别重大事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在审核或批准前述各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区别情况加以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形式要件完备且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需转报市政府审批的,完成审核转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件或欠缺其他必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超过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以及对外提供非对等担保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