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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 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 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经济控制力,提高我市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董事、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统一的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者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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