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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 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 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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