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府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市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援助资金使用安全,确保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
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取得抗震救灾工作胜利的重要保障之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监管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凡纳入我市灾后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是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对于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也要采用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制度或擅自直接确定施工队伍。
对于时间紧、任务重的应急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川府发[2008]21号等有关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被确认的应急工程也必须由监管部门确认的竞争方式发包。各县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确定应急工程,不得随意采用其他方式发包。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加强事前监督,严把招标等有关事项审核、备案关。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介入招标等活动的事前指导和监督。委托招标的,必须以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总量达到5000万规模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规模标准以下的,一律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确定。跨县(区)的项目,乡(镇)党委、政府重建办公用房,各省、市对口支援项目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招标、比选项目的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必须按照权限报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外,经市政府确认的应急工程发包方案,以及符合川府发[2008]21号文件规定的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的有关资质资格相关事项均应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有关监管部门在审核、备案时,要严格审查招标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备案材料,要严格限制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其他发包方式。实行比选的,原则上实行先报价,再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规则。审批部门在核准后,应将核准文件、备案事项(含转批文件)报招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