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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许昌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许政[2008]71号)


长葛市、许昌县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征地拆迁有关事宜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46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为切实做好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按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价4.4万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1200元/亩一次性补偿,补偿后新种植的农作物不再另行补偿。

  (三)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标准:望天田1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14元/平方米;基本农田标准:望天田20元/平方米,旱地22元/平方米,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24元/平方米。

  (四)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照《纪要》确定的4878元/亩的标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五)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或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施工道路、临时建筑设施、取弃土弃碴场、制梁场、轨道板预制场等所需临时设施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土地使用费每亩每年1500元。对于制梁场等特殊临时用地,尽量按规定复垦;如果不具备复垦条件,按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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