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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


  3、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2)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处罚规定

  1、现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除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外的)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不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其它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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