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范围
以下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1、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污染源(日期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日期为准)。
2、建设项目于2008年10月1日前审批,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污染源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要求的。
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之中。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4)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5)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