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经营性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⑹床位(牙椅)数、服务对象、投资总额应根据核准内容填写;
⑺诊疗科目: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范填写,不得使用代码;
⑻有效期:不满20张床位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20-99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
⑼《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要求:
⑴医疗机构名称应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⑵医疗机构地址、邮编应写准确;
⑶所有制形式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所列选项和审核情况如实填写;
⑷医疗机构类别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致,按
《实施细则》第
三条规定内容填写;
⑸诊疗科目以现场审核通过科目为准, 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所列名称规范填写;一般应核准到二级科目,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括号内备注“门诊”字样,医学影像科中涉及放射专业的,应待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许可内容填写;
⑹服务对象、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按核准内容填写;
⑺床位数填写住院床位数和牙椅数,牙椅数填在床位数后的括号内,观察床无需登记;
⑻按照规模的不同,《许可证》有效期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其中99张(含)以下床位的为5年,应每年校验一次;100张(含)以上床位的为15年,应三年校验一次;
⑼登记号:使用22位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号;
⑽发证日期应与执业登记批准日期一致,如有其他原因换(补)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新证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为换(补)发批准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原截止日期一致;发证日期为换(补)发批准日期,并在日期后标注“换”、“补”字样;一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不予换发,变更事项在变更记录中载明;
⑾校验记录根据校验情况如实填写,有特殊情况可在补充栏内载明;
⑿处罚记录应由行政处罚执行机构及时予以登记。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间、案由、处罚机关等内容;
⒀变更登记记录根据所列条目按照审批结果如实填写,不得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