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场查看。审核专家组对建筑布局、诊疗科目的基本设置、人员资质(查看医护执业注册证书等)、仪器设备、规章制度落实、各种原始记录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
4、现场考核或提问。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5、汇总反馈。审核组对查看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章制度落实、相关知识掌握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㈡审核内容
1.现场查看医疗机构建筑布局、流程是否合理(重点查看手术室、供应室),门诊、病房等业务用房面积是否能够满足床位及门诊量的服务需求,核算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能否达到
《基本标准》要求;
2、查看资金、仪器设备到位情况;
3、查看医疗机构总体规章制度建设,各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制定等情况;
4、查看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是否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相关批复文件一致,床护比是否符合配比规定;
5、以科室为单位抽查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
6、查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等工作情况;
7、查看医疗服务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五、出证
㈠时限
1、设置医疗机构: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2、申请执业登记:正式受理后45日内完成;
3、变更执业项目、终止执业的登记: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4、校验: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5、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补正资料和限期整改的时限,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㈡证件填写要求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填写要求
⑴符合
《基本标准》的最低设置要求;
⑵类别:按
《实施细则》第
三条规定类别填写;
⑶名称:按核定名称填写;
⑷选址:应与土地或房产使用证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