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㈡设置审批备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及时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明确处理意见,依法纠正或取消。
  ㈢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与校验
  1、提供的各种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盖章等是否完整;
  2、根据《基本标准》要求核算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与床位的配比等各类指标;
  3、审查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包括对技术职称、年资、特殊技术岗位的要求等,执业范围与批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满足《基本标准》中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4、审查仪器设备清单或订货发票,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批准的诊疗科目的诊疗要求;
  5、审查医疗机构布局、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按审查要求建设并已完成竣工验收与卫生学评价;
  6、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成册使用,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相一致。
  7、根据其他特殊要求审核相关材料。
  ㈢注销登记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盖章等是否完整;
  2、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公章。
  四、现场审核
  依据《实施细则》二十六条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变更地址、类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等事项,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的,应每年现场校验(或监督检查)一次;校验期为三年的,在三年内现场校验应不少于一次(年度不限)。
  ㈠现场审核程序
  1、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核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赴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听取医疗机构汇报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介绍医疗机构筹建或执业等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