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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可参照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三、资料审核
  ㈠设置审批
  设置审批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完成,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严格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资料以及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不符合《实施细则》二十条的不予批准。
  1.核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没有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或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2.设置单位、设置人资格审查。查看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并予以核实,应符合《实施细则》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3.资信证明审查。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额度应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投资预算、成本效益分析等是否可行;
  4.医疗机构选址、建筑设计、服务半径关系影响等材料的审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选址、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服务半径内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其他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关系和影响以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5.核定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命名等审批事项。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集体审议、核定,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类别应符合《实施细则》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应符合《实施细则》命名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应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准;使用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应取得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以病名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或卫生部门的科研成果奖励;医疗机构床位数应根据建筑面积与床位配比关系确定,诊疗科目必须满足《基本标准》至少设置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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