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31-67876155。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
㈠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