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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冬季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2)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化公司焦化厂焦炉地面站除尘系统及熄焦污染物治理工程;第二焦化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矸石电厂3#炉除尘器改造工程及燃气点火装置改造工程。
  (3)西山煤电集团西铭矿储煤场、杜儿坪矿储煤场全封闭工程;白家庄矸石电厂电袋结合或布袋除尘器改造工程。
  (4)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台20T/H锅炉布袋除尘器改造工程。 
  (5)清徐美锦集团矸石电厂电袋结合或布袋除尘器改造工程。
  2.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远程监控设备等现代化监控手段,严密监控工业污染排放,对重点污染源实行人工24小时蹲点监控。企业环保设施不能同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停产。各相关企业要制定详细污染控制方案和监管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质量。市区所有发电厂、工业锅炉和窑炉必须按要求使用低硫(含硫量小于1%)低灰优质煤。
  (3)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对厂区及周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保持环境整洁。拉运物料的主要道路必须每日洒水3~5次,清扫保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堆、料堆、渣堆等扬尘污染。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晋政函〔2008〕79号)、《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晋政函〔2008〕10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工业污染源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24号)要求,全面按期完成工业企业末位淘汰任务,同时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全面控制扬尘污染

  (一)市建管委、市市政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分工和管辖范围,强化市政工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市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拆除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或“绿网”覆盖;施工现场每天洒水2-3次;出口处设置洗车设备,严禁粘带泥沙车辆驶出工地;拉运渣土及散装物料车辆必须封闭;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一律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市区内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渣土或废弃物必须密闭输送,禁止高空抛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在施工期间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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