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一)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
遇紧急重大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值班人员在向本级、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要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要通过值班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迟报、漏报、瞒报和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和命令不予执行,敷衍塞责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应急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责令改进和通报批评,直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值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分析值班动态报送情况。县(市、区)、部门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
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3.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信息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尽快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
4.县(市、区)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市直各部门管辖范围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向市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紧急,事发地政府及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应急值班信息报送规范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应急值班信息报送规范
一、刊头格式为“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值班信息”,如清徐县政府报送的值班信息,表述为“清徐县政府值班信息”;政府部门用规范化简称,如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值班信息,表述为“太原市安监局值班信息"。报送单位要具体明确,如“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太原市安监局”;报送时间写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