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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当前,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已进入旺季,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特殊性。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因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电[2005]143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确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近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忻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三、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的对象,整治内容,整治重点,要从即日起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专项整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活动。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查,并对燃放安全加强监管,保证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

  (三)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要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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