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忻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程序,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房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单身(年龄30岁以上)、单亲家庭可购买一套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忻州城区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供应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认定,采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