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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实施意见


  5、坚持依法运作,高效快捷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金管理、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公示、听证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危旧房屋改造的范围

  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消防隐患大的危旧房屋。

  四、运作程序

  1、确定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危旧房屋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深入危旧房屋现场调研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危旧房屋改造领导组审批后确定改造项目。

  2、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改造项目确定后,以项目为单位,招标选择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的方式取得改造项目开发权。

  3、改造项目立项。发改委根据危旧房屋改造领导组确定的改造项目和规划、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等要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4、办理拆迁许可手续。项目立项手续批准后,开发商持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5、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国土部门根据改造项目立项文件等有关要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建设部门按规定办理改造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手续。

  五、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危旧房屋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开发商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开发商与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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