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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08〕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危旧房屋改造步伐,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忻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危旧房屋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危旧房屋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强化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和计划,组织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坚持科学规划,稳妥推进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坚持高起点、高水平规划设计,科学编制危旧房改造专项规划,使相关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合理制订实施方案,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法,稳步开展危旧房改造各项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拆建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改善民生作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通过危旧房改造使市民的居住条件明显提高。同时在改造过程中,遵循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利用,注重拆除改建和保护更新相结合,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4、坚持综合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控制零星插建开发,同时完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旧城区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质量,确保危旧房改造在合理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侧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并要符合国家关于住房建设中小套型建筑面积的住房政策要求,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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