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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我省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自专项治理、审核、换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游)(以下简称许可证)以来,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依法管理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仍有一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赌博、无证照经营、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在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业主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注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却仍在经营;还有少数被吊销的证照未能及时收回;个别地区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骗取工商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为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促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登记,并换发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要求,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并按苏文市[2006]22号文件换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2006年3月1日后依法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经文化部和省文化厅批准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换发时间及顺序

  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全省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具有防伪功能的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

  各地换发的顺序如下:

  时 间                    地 区

  2008年11月25日-12月15日          苏州、无锡、常州

  12月16日-1月7日           南京、泰州、镇江、宿迁

  2009年1月8日-1月23日           淮安、扬州、连云港

  2月2日-2月18日             盐城、徐州、南通

  三、换发需提交的材料

  (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需提交下列材料方可换发:

  1、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2006版《娱乐经营许可证》(游)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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