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一是根据《条例》要求,市财政及秦岭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要将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经费,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二是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该地区居民逐步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三是建立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制度。秦岭西安段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依法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法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四是争取国家、省及社会资金。各级政府应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将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综合性项目进行策划和宣传推介,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秦岭西安段的保护工作。
(五)加强对现行有关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清理和完善。市级各部门,秦岭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要组织对区域内现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废止并公布,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条例》在施行过程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违反,否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对秦岭西安段水资源的污染整治力度。秦岭西安段水资源丰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产生活,要加强污染的整治。一是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为规范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政策措施支持。二是加快推进以天然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的秦岭北麓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一批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和工业及生活点源、污染物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等,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水土流失。四是抓紧编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审查涉及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调研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协调并督促检查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市级各部门和秦岭所在区、县政府要把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抓紧建立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制订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条例》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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