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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市政发〔2008〕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加强对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秦岭西安段对我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是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生态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急需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秦岭西安段,尤其是对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活动的限制和禁止,保证了生态功能的充分发挥,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为我市、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做好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三是市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区、县政府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成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对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秦岭西安段区域内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区县政府的发改、财政、环保、旅游、国土、农业、林业、规划、建设、交通、文物、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加快秦岭西安段各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一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要抓紧编制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西安段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状况修编本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明确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治理和保护措施等,尤其是根据我市具体情况,重新界定我市秦岭保护区域范围。二是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建设规划,把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切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秦岭西安段从事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活动,必须符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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