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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新农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参合农民缴费工作。
  我省新农合制度已经实现全面覆盖,省政府将其列入关注民生的8件实事之一。为推进我省新农合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尽快安排部署2009年新农合的筹资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宣传栏、典型事例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新农合宣传工作,让农民进一步了解新农合政策,积极参加新农合。要积极探索简便、农民认可、成本较低的筹资方法,努力提高参合率,确保2009年参合率稳中有升。2009年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务于今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并建立和完善参合农民计算机管理信息数据库。

  二、巩固参合成果,建立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根本利益,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确保新农合可持续健康发展,从2009年起,建立与完善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要强调农村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合。参合农民中途退出再参合或2009年以后参加新农合的,须从2009年算起,补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新生儿及当年由省外迁入人员除外)。否则,不予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

  三、调整筹资标准,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按照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 〔2008〕17号)要求,2009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人均8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县 (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元。城区 (含独立开展统筹的各类开发区)的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 (州)、县 (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要确保财政补助经费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县 (市、区)新农合资金专户。各级新农合风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归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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