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出台调价措施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调价措施前,应将调价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报我委备案后按权限、按程序办理。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各项价费政策落实到位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食、化肥、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资料涨价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情况。坚持价格监测日报制度。要善于捕捉和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一旦出现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及时预警、及时应对。
2.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粮食、食用油、肉禽蛋奶、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化解价格矛盾。
3.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扎实开展价格服务进设区、进农户、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七进”活动,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价格公共服务网络,努力把价格公共服务打造成知名度高、公信力强、社会影响大、群众广泛认可的价格工作、民心工程、系统工程、品牌工程。
4.加大对定价收费立项和标准的监督,坚决纠正越权设立定价收费项目、制定标准或违反规定强制收费等行为。对擅自设立定价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5.加强价格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的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稳定市场物价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大力宣传市场供应充足,政府有信心、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