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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渝府〔2008〕180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转报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签订重庆至遂宁高速公路(重庆段)经营管理特许权协议的请示》(渝交委文〔2008〕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重庆至遂宁市高速公路(重庆段,全长111.8公里,以下简称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授予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遂公司),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始于2004年12月9日,止于2034年12月8日。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建成之后的收费标准及期限以物价管理部门的核定为准。

  二、原则同意《建设经营渝遂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请你委会同渝遂公司对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按修改后的内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一)第2条第2.5款修改为: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依法享有本项目沿线广告经营权及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项目沿线的户外广告和加油加汽站的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第3条第3.4款第(3)项款修改为: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偿标准获得甲方或指定机构合理补偿后,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合理补偿同本协议第3.4条第(1)项之约定。

  (三)删除第4条第4.1款第2段。

  (四)第5条第5.1款修改为: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重庆市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及养护。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及特许经营期内实施的国家、重庆市有关标准、规范中的要求,对高速公路定期进行养护质量评定(包括路况检测结果、质量评定、养护工程对策)。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应每年度进行一次。

  (五)将第5条第5.2款修改为:乙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导致高速公路养护及服务质量不满足《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及《重庆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养护及服务质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或暂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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