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九)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情况;
(十)各职能机构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
(十五)核实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自查情况;
(十六)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就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向被查单位出具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查单位应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章。同时检查组应告知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应予注明。
检查组上报检查报告时,应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及检查组书面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集中审理并提出整改建议报财政部门领导审定后,形成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门领导批复的整改意见,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被查单位应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将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检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应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的单位(机构)进行回访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征求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