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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内部监督检查要按本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复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以上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部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应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前,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结合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组既可以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单独组成,也可从各职能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2人。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九条 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不提前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被查单位应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负责人汇报,并由其向财政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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