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监[2008]21号)
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促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财政部门内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预(决)算编审、财政财务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审定后,下达内部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