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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查〔2008〕686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各分局、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关于做好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处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请做好如下工作:

  一、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生产企业要开展自查自检,于2008年12月1日前收回因丁基胶塞原因而有可能导致澄清度不合格的产品,并于12月5日前书面向我局稽查处上报收回产品的有关情况,包括批号、规格、生产数量、销售去向、收回数量等。

  二、各分局、局稽查大队对已经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请依法对被抽样单位进行处理,按照抽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数量进行处罚;对企业主动收回的产品,请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在流通、使用环节发现澄清度不合格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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