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渔检〔2008〕8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渝农发〔2008〕529号),经研究,现就当前我市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本船籍港管辖的所有渔业船舶逐一实施一次临时检验,除一般的检验项目外,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是否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和“渔业船舶严禁载客”警示标语。
  2.船体结构是否完整、无破损、无渗漏。
  3.机电设备、操舵装置、主机及推进装置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
  4.锚泊及系泊设备、航行及信号设备、救生及消防设备是否按规定配备。
  5.对符合免于稳性核算条件的渔业船舶免于稳性校核并予以注明,对不符合免于稳性核算条件的渔业船舶必须重新校核稳性并予以记录。
  上述项目如有任何一项不满足相关要求,即判定该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并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二、对2008年及以后有过非法载客载货、非法捕捞作业行为的渔业船舶,由我局实施临时检验,具体工作程序为:
  1.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统一报送应检渔业船舶清单。
  2.我局指派验船师于次年内完成检验工作。
  三、从即日起,渔业船舶所有人需要更换其船用柴油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该船舶实施临时检验,更换的柴油机总功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的相关要求,严禁旧机装船使用。
  四、2008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渝农发〔2008〕529号)的要求对本船籍港管辖的所有渔业船舶检验档案逐一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确保案卷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