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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名词解释:
  北京重要场所:指天安门、新华门、中南海、使馆区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纪委办公场所和中央领导同志住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
  省重要场所: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及省领导住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
  重复集体访:指同一上访群体重复反映同一问题,且涉及同一责任主体。

  附件2:
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对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一、重点管理
  (一)对象范围。重点管理对象为信访问题突出,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量大,信访工作被动的全省建设系统部门单位。
  (二)重点管理期限为半年。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通过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的,经考核,报请厅领导批准,解除重点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继续实行重点管理。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重点管理:
  1、群众进京到省越级上访事项,被国家、省领导重点批示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的。
  2、群众进京到省上访处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凡发生30人以上集体进京越级上访或20人以上集体越级进京重复访未及时带离,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5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上访或3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重访的。
  5、对省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重点管理措施
  1、被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在重点管理期间要当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汇报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
  2、对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先评优资格。
  3、组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1)发现被重点管理的市(地)、县(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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