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协调解决花牛苹果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通报有关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第八条 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花牛苹果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苹果;
(二)苹果的品种、立地条件、苗木繁育、栽培管理、采收和贮藏、质量特色符合花牛苹果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花牛苹果质量检验报告。
第九条 申请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花牛苹果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市、县区林业、质监部门出具的苹果产自花牛苹果保护地域的证明;
(三)有效的花牛苹果质量检验报告;
(四)生产、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报市质监局初审;
(二)市质监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省质监局审核;
(三)省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
(五)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 花牛苹果专用标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内容组成,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 花牛苹果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发放、使用管理由市质监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花牛苹果专用标志的使用人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的专用标志规格、数量报市质监局。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花牛苹果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