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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从新建建筑节能的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学习贯彻《条例》要注意把握这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条例》设立了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制度,实施了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明确了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阶段的管理要求,严格界定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把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条例》强化了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三是要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四是把握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的制度。《条例》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强化了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明确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五是要把握激励措施。《条例》从资金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三方面原则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经济激励。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要结合我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认真学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准确地把握其内容,认真贯彻实施。
  三、大力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活动
  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系统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形成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专门安排时间,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准确领会和把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执法水平;同时采取召开动员会,举办讲座和专题培训,张贴标语、标牌,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开展内容丰富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大家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切实增强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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