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渝建发〔2008〕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建筑节能管理活动的法规,具有重大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意义
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增长较快,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庆地处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点是夏季高温闷热,冬季潮湿阴冷,居住舒适度差,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老百姓对居住舒适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筑能耗急剧攀升。根据我市统计数据测算,2007年我市建筑能耗占全市终端能耗的比例为25%左右。随着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提高。如果不重视建筑节能,放任高速地大规模建设高能耗建筑,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开展建筑节能不仅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市建设系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顺利施行。
二、认真组织学习《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