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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政府主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到达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8年度基础养老金为30元/月。

  2.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启领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年限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清;未按规定补缴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建立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可按月领取社会养老补贴:

  1.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

  2.上述人员的家庭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3.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发放的其他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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