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上述经费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年或按月缴纳。
务农农民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负担12%,县级财政负担3%。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列人县(市)、区财政预算。
农村其他各类人员缴费以本人年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缴费人员酌情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八条 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农民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