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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人员。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具体业务工作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等工作。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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