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04年4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