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8]50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办理信息登记。
第三条 供应商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