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的税收优惠政策
|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投产起五年内依法依规减免所得税。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辆、节能省地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国家鼓励节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落实到位。
| 国税局
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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