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职责
| 要 求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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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全社会综合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工作
| 按《运城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方案》要求,对本年度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类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省级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联合对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指标。
|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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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 1、突出抓好化工、钢铁、建材、电力、有色等40户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降耗。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开展行业能耗水平对标活动,不定期举办和参加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和行业节能技术交流会,研究解决影响行业节能降耗的共性问题,提高行业总体节能水平。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节能降耗。按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分别下达重点耗能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县(市、区)政府要确保企业完成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实现当年节能量。督促重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完善对重点企业的“节约能源、原材料考核奖励”制度,以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带动全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 经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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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我市列入重点监控的40家(含列入全国千家节能活动的18家、省双百企业8家)工业企业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规范检测工作。督促企业必须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档案,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督促企业按规定送检。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培训,举办专家讲座,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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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管理
| 1、利用现有政策,在道路运输管理的各环节增加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扶持措施;在交通运输各项开业审批中增加对节能的要求并作为刚性指标;建立并实施重点耗能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基础上,加大对在用运输装备的抽查检测力度,对达不到能耗指标的运输装备要坚决退出;结合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支撑、政府管理等,提出运城市道路旅客运输节能降耗的目标。
|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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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调整客运运力分布;通过规费征收政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新型运力,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实施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制度;完善道路运力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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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大型运输企业开展道路运输新能源生物柴油、甲醇燃料应用技术研究和道路运输行业应对燃油市场价格波动对策研究及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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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交通行业节能培训和教育工作,尤其对驾驶员进行节能技术培训,并在营业性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中增加节能驾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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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职责
| 要 求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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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通过优化线路、增设站点、优质服务等措施。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比重。加快中心城区出租汽车GPS智能调度系统建设,有效减少出租车空驶率。继续实施国有公交车“油改气、改甲醇”工程。积极探索发动机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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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一是加强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监管,严禁报废汽车整车流入市场;二是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对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出现的报废汽车,严格按法律法规查处。
| 建设局
由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再生利用回收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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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 严格建筑节能审查,凡按规定应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而未实施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协调建设单位申报10个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组织省、市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规,争取2008年制定并出台适合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从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入手,逐步对全市各行业办公用房和大型公共建设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进而推广到其他建筑。
|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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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 1、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强制性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效标识、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杜绝虚假认证。
|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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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我市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山西省、运城市(推荐)名牌。根据国家公布的免检产品目录,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争取国家免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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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 (一)完善节能标准
| 开展对相关企业节能降耗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编制标准体系表,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析整理后纳入节能降耗标准体系,确定需补充制定的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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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获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加大证后监管
| 对发现企业获证后私自违规新上限制类项目或使用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和工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质监局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难以达到取证条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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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有关价格专项检查
| 及时纠正和清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等违规的优惠政策。实施我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公示制度。对差别电价、煤炭电价、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擅自执行优惠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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